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 歌唱聯誼會 組織簡則 草案
壹、 總 則
第一條.本簡則依據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本協會)章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.本歌唱聯誼會定名為『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發展協會歌唱聯誼會』。(以下簡稱本聯誼會)。
第三條、本聯誼會以維護中華文化增進社會福利弘揚教義,提倡國民正當娛樂,促進地方團結,達成安和樂利的社會為宗旨。
貳、 任 務
第四條、定期舉辦會員之歌唱聯誼及訓練和歌唱以外之各式聯誼活動,聯絡會員間之感情。
第五條、接受政府及有關機構委託代辦育樂計劃,並實施服務事項。
第六條、關於宣揚我國傳統倫理道德舉辦濟貧救災等慈善事項。
叁、 組 織
第七條、本聯誼會成員由社區住戶申請加入。
第八條、本聯誼會設會長乙員,由理事會就本聯誼會成員中遴選產生,並向理事會負責,任期與本協會理監事同,綜理本聯誼會之公關事宜,研擬方案,審核經費,指揮本聯誼會。
第九條、本聯誼會設副會長兩員,任期與會長同,由會長就本聯誼會成員中遴選產生,並向會長負責,主要負責協助會長處理本聯誼會相關事宜,並代理會長職務。
第十條、本聯誼會得視實際需要,由會長推薦幹事一至五人,協助綜理業務執行。
肆、 經 費
第十一條、本聯誼會係協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,經費由協會統籌統支,專款專用。
第十二條、向上級有關單位爭取專款補助。
第十三條、邀請熱心人士擔任本聯誼會顧問。
第十四條、事業機構、廠商、社區居民認同本聯誼會贊助經費。
第十五條、視本聯誼會經費需求而由各成員繳費。
伍、 會 議
第十六條、本聯誼會每三個月召開成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以研討業務預期計畫、執行現況及成果展示和績效檢討等事宜,均由本聯誼會會長擔任主席,並召集之。會長因故不能出席由副會長代為行之。
陸、 其 他
第十七條、本簡則為本聯誼會現行概況,若有未盡事宜,得經理事會,或成員大會增訂及修改。
第十八條、本簡則經本協會理事會通過,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倘有增訂,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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