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發展協會守望相助巡守隊 組織簡則 草案
壹、總 則
第一條、本簡則依據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本協會)章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、本守望相助巡守隊定名為『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發展協會守望相助巡守隊』。(以下簡稱本隊)。
第三條、本隊以維護社區內住戶之安全為要務,並視實際狀況聯合警民力量,共同防治犯罪,推展守望相助之精神為宗旨。
貳、任 務
第四條、推展守望相助,結合社區力量,促進警民關係。
第五條、全面防制犯罪,維護社區安全。
第六條、社區急難事件之扶持與服務。
第七條、有關社區居民、學童、交通安全之維護。
第八條、結合社區各項資源,以建立溫馨祥和之生活。
第九條、訓練隊員發揮社會大眾參與服務社會之工作。
參、組 織
第十條、本隊係協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,經費由協會統籌統支。
第十一條、本隊設隊長乙員,任期兩年,綜理本隊之公關事宜,審核經費,指揮本隊。由本隊隊員公開遴選產生,並向理事會負責。〈資格必需服務本隊兩年以上 〉創隊不在此限。
第十二條、設副隊長兩員,由本隊隊長遴選,任期兩年,負責隊員勤務排班,並代理隊長勤務,協助隊長處理本隊相關事宜。〈資格與隊長同〉。
第十三條、小隊長,依人數訂定,協助隊長處理隊內事務,並接受隊長任務指示,且將任務傳達給各隊員。〈由各小隊互推選之〉。
第十四條、本隊得視實際需要,由隊長推薦隊務人員一至五人,經隊員會議通過,協助綜理隊務。
第十五條、隊員:負責巡守社區、協助防竊、防盜、防火、防災並處理突發狀況、維護公共安全、改善社會治安。
肆、經 費
第十六條、向上級有關單位爭取專款補助。
第十七條、邀請熱心人士擔任本隊顧問。
第十八條、事業機構、廠商、社區居民認同本隊贊助經費。
第十九條、視本隊經費需求而由各隊員繳費。
伍、會 議
第二十條、本隊每三個月召開隊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以研討現有區域編組、人力、調配、勤務訓練、經費籌募等事宜,均由隊長擔任主席,並召集之。隊長因故不能出席由副隊長代為行之。
陸、隊員守則
第二十一條、本隊隊員均為義務性,無給職,隊員服勤安全第一。
第二十二條、執勤期間應著制服,裝備齊全,儀容端正,注重禮節。
第二十三條、任何期間發生狀況,應盡速通知隊部,並報警處理。
第二十四條、執勤期間及隊部內嚴禁酗酒,賭博,喧嘩。
第二十五條、嚴禁隊員借勤務之名,蒙蔽家人,行非勤務之實。
第二十六條、隊員應按排班表準時服勤,若因故無法出勤,可與他人調班,並支會小隊長,無故曠職三次者,視同退職並繳交所有個人裝備。
第二十七條、禁止隊員私自以本隊名義或穿著制服從事任何公眾活動〈包括政治性活動〉若有必要,需經理事長認可,方得行之。
第二十八條、勤務用裝備屬隊部資產,禁止私用,因人為損壞或遺失,使用人應負修護或賠償之責任。
第二十九條、無線通訊頻率為隊部機密,禁止對外宣揚。
第三十條、使用對講機通話,應簡單明瞭,注重禮節,嚴禁非公務性之談話,更不得糾眾滋事,使用無線呼叫均稱代號。
第三十一條、隊員應參與本隊各項訓練,會議,不得無故連續缺席兩次。
第三十二條、本隊隊員雖為自願,義務,無給職,但為保持團隊之精神及榮譽,上述各款務必遵守倘有牴觸,隊長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除名,若因個人行為觸法,自負刑責。
第三十三條、離職隊職員應將裝備繳回。
七、其 他
第三十四條、本簡則為本隊現行概況,若有未盡事宜,得經理事會,或隊員大會增訂及修改。
第三十五條、本簡則經本協會,理事會通過,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倘有增訂,修改時亦同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