和睦社區發展協會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宜蘭市和睦社區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促進社區發展,增進
居民福利,建設安和融洽、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宜蘭縣宜蘭市公所劃定和睦社區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社區之區域內。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根據社區實際狀況,建立左列社區資料:
(一)歷史、地理、環境、人文資料。
(二)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。
(三)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。
(四)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。
二、針對社區特性、居民需要,配合政府社區發展指定工作項目,政府年度推薦項目、
社區自創項目,訂定社區發展年度計畫。並編訂年度經費預算,積極推動執行。
(依照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具體列出)
三、設立社區活動中心,作為社區活動場所。
四、辦理社區內各項福利服務活動。
五、與轄區有關之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、聯繫、以爭取其
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。
六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促進社區發展,增進
居民福利,建設安和融洽、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宜蘭縣宜蘭市公所劃定和睦社區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社區之區域內。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根據社區實際狀況,建立左列社區資料:
(一)歷史、地理、環境、人文資料。
(二)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。
(三)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。
(四)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。
二、針對社區特性、居民需要,配合政府社區發展指定工作項目,政府年度推薦項目、
社區自創項目,訂定社區發展年度計畫。並編訂年度經費預算,積極推動執行。
(依照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具體列出)
三、設立社區活動中心,作為社區活動場所。
四、辦理社區內各項福利服務活動。
五、與轄區有關之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、聯繫、以爭取其
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。
六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3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本社區居民年滿20歲贊同本會宗旨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
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本社區各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者,得填具入會
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按繳
納常年會費比例推出代表一人,以行使權利。
三、贊助會員:凡社區外之個人或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並對本
會有所贊助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。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
機關備查。
第 七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
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
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(含死亡)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。
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
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但「贊助會員」無上述各權。
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但「贊助會員」無上述各權。
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
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
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會員(會員代表)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
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,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
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
立理事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
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組織簡則。
八、議決辦理各項社區福利服務活動辦法及收費標準。
九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
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
能指定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工作計畫暨預、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
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
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九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會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並得置社會工
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
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
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
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三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
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
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
同意行之: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
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
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
之。
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
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三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
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
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
同意行之: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
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
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
之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不得委
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者,
視同辭職。
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者,
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(一)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。
(二)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佰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(一)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。
(二)團體會員按所代表人數,每一代表新台幣貳佰元。
三、社區生產收益。
四、政府機關之補助。
五、捐助收入。
六、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。
七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八、其他收入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準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年度預決算書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三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
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一、入會費:(一)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。
(二)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佰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(一)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。
(二)團體會員按所代表人數,每一代表新台幣貳佰元。
三、社區生產收益。
四、政府機關之補助。
五、捐助收入。
六、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。
七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八、其他收入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準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年度預決算書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三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
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
施行,變更時同。
第三十三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年月日,屆次如下:
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
施行,變更時同。
第三十三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年月日,屆次如下:
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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